什么是涉诉的史料汇编

史料汇编本身是对各类原始历史档案的整理合集,在民商事诉讼中,它归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下的书证摘录范畴,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调整,该条明确规定:“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它保护的法益,是诉讼活动中的信赖利益与司法事实认定的公共秩序,权利义务呈现明显的不对称性——持有并提交史料汇编的一方,必须承担更多的形式合规义务,对方仅需要对内容真实性提出异议即可,不需要主动举证推翻。说实话,很多当事人拿到印着出版社logo的公开史料汇编,就觉得这肯定是铁证,哪想到法庭认不认,首先看形式。
两份相似证据的裁判差异
第一个案子里,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父亲是讼争公房的原始承租人,拿出了属地住建部门整理的《建国后城区公房产权史料汇编》里的对应页,不仅注明了汇编的出版信息、页码,还在档案馆查到原件后加盖了查阅专用章,标注了摘录人姓名。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份证据的证明力,支持了原告的确权请求。
另一个案子,原告同样从公开出版的《本地城建史料汇编》里复印了同一处房屋的记载页,既没有去图书馆加盖查阅章,也没有注明具体的出处页码,只是自己打印出来就提交给法院,主张对房屋的承租权。法院最终以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为由,没有认可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原告败诉。
这里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完成了法定的证据形式披露义务。少了一个章,少了一行出处标注,结果天差地别。

近三年裁判数据的实证观察
根据2022—2024年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城市旧改房屋租赁纠纷审判白皮书》统计,该区间内全市法院受理的涉史料汇编作为证据的房屋租赁纠纷共112件,其中仅41件的涉案证据被法院采信,采信率约36.6%。未被采信的71件中,有65件是因为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占比超过九成。
这数据太能说明问题了。绝大多数当事人栽的坑,都是形式问题,不是内容问题。很多人觉得“内容对就行,形式不重要”,在诉讼里,形式就是敲门砖,门都进不去,内容再好也没用。

涉及历史遗留房屋租赁权属问题,提前做好风控比什么都重要。
签约确权前,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负责保管档案的单位,申请对史料汇编中的对应内容复印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存入个人保管的合同附件纸质档案袋。
租赁履行过程中,每满一个自然年度,抽半天时间核查一次本人持有的租赁凭证内容,若发现凭证记载和你查到的史料汇编内容不一致,10日内到档案保管单位调取加盖公章的汇编内容复印件,提交给产权方或出租人留存备案。
纠纷刚出现萌芽、对方对权属提出异议时,3日内委托律师持调查令到原汇编编制单位调取对应内容的原始档案底册,形成原始档案与汇编内容的书面比对材料,提前准备好提交法院。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