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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数据分析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实验数据分析的法律属性界定

实验数据分析本身是一种工具,但放到诉讼证据范畴里,它属于电子数据的衍生证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制。该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保护的法益,是民事诉讼中事实查明的公平秩序,兼顾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说实话,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非常明显:发起实验的一方天然掌握方法和结论,另一方往往连原始数据都接触不到,举证反驳的成本极高。

很多商家做跨平台价格比对、用户画像分析的时候,完全没意识到这份分析结论哪天会变成诉讼证据。

司法诉讼实验数据分析电子证据分类图
司法诉讼实验数据分析电子证据分类图

实证观察下的裁判裁判逻辑

我拿两个去年审理的近似案子对比,你就能看懂法院的判断思路。

第一个案子,原告是做生鲜配送的企业,起诉竞争对手低价倾销,拿出了自己连续三个月在对方各个网点的下单记录,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了价格波动的实验数据分析,所有原始下单凭证都做了公证,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份结论,支持了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主张。

第二个案子,原告同样起诉竞争对手虚假流量,拿出的实验数据分析结论看起来逻辑更严谨,结果法院直接排除了这份证据,为什么?原告的原始流量数据是绕过平台反爬机制,爬取了平台不对外公开的后端用户数据拿到的,来源本身违法。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原始实验数据。不存在结论对就能用的道理,来源不合法,再漂亮的结论都没用。

我给你看一组公开数据,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统计的全国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中,提交实验数据分析作为证据的案件,采信率只有31%,超过六成的不采信案件,问题都出在原始数据来源不合法上。

2022-2024网络交易纠纷实验数据证据采信率统计表
2022-2024网络交易纠纷实验数据证据采信率统计表

合法使用的风险防控

合法使用的风险防控
合法使用的风险防控

签约或发起实验前,你要做这个动作:要求原始数据提供方出具采集路径的书面说明,明确所有数据都来自公开可获取的渠道,把这份说明作为合作协议附件,扫描后存入带时间戳的加密云盘,同时留存一份纸质签字版。

实验过程和履行公开的过程中,每半年做一次物理校验:对所有原始数据生成对应的哈希值,把哈希值校验报告打印出来,由负责实验的主管签字后存入专门的档案柜,避免后续被说数据篡改。

如果已经出现纠纷萌芽,第一时间找当地公证机构,对实验数据分析的完整复现过程做全程录像公证,密封后的录像文件直接交由公证机构保管,不要自己存放在公司设备里,避免后续被质疑完整性。

不过话说回来,工具本身没有对错,关键是用的人有没有守住法律的边界,别为了得出想要的结论,连来源合法性都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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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实验数据分析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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