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太多拿着相声小品当免费素材用的当事人了。
有人说,不就是几句台词几个段子吗?至于告我?
至于。真的至于。
先把法条的底给兜清楚
这类纠纷归著作权法管。
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核心的两个条款:第十四条规定的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里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来不是对等的——原作者从创作完成那一刻起,就对作品享有完整的专有控制权,而任何想要使用作品的主体,不管你是改了台词换了场景,还是把片段剪进自己的视频,只要用了原作品里具有独创性的核心表达,就默认处在侵权风险的覆盖范围内,没有”我改了就不算用”的道理。

两个常见场景的对错分野
别拿”我见过别人这么用没事”当挡箭牌。
第一种对比:合法操作和高风险操作的差别。某高校曲艺社在学校无门票的迎新晚会上,排演了一段经典相声,全程没有对外售票,也没有把演出视频传到公开的网络平台,这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完全合规。换个场景,同样的这段相声,被本地某商业综合体的开业演出团队搬上舞台,台下是到店消费的顾客,现场拍的视频还被剪进商场的本地推广短视频里投了流量,这就直接触碰了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红线,不存在任何合理使用的空间。
第二种对比:两个都不违法,但责任天差地别的操作。某知识类博主在自己的账号上,逐段拆解经典小品的包袱设计逻辑,每次引用原片的片段不超过15秒,全程是自己的评论分析,没有连续播放原作品的核心情节,哪怕账号带了带货橱窗,因为没有替代原作品的合法传播渠道,风险极低。同样是做拆解,另一个博主把某段30分钟的完整小品,剪切成3个10分钟的片段,每个片段前面只加了30秒的开场白就发上网,靠这个内容赚平台流量分成,这里的关键区分变量非常明确:是否实质性替代原作品的合法传播市场。

那些真金白银赔出去的判例
数据不会骗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2023年公开的涉相声小品著作权侵权判决统计,全国范围内一共收录了1273份生效判决,其中82%的案件,被告都是未经授权把经典相声、小品的片段或者全片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引流,平均单案的判赔金额是1.2万元。
2022年有个印象很深的案子,某地方的小型演出公司,在本地的商业演出里,未经授权表演了某知名喜剧演员的经典小品,既没找作品的著作权人拿授权,也没跟表演者谈使用许可,最后算下来,那场演出扣完成本才赚了6万多,法院最后判赔8.7万,倒贴进去2万多。
2024年还有个短视频账号的案子,运营者把1999年春晚的一段经典相声全片上传到自己的账号,靠这个内容涨了12万粉丝,接了两条本地的餐饮广告赚了2万多,最后原作者起诉,法院按照账号的实际广告收益,判赔了15万。
真的赔。不是吓唬人。有个做本地家常菜馆的老板,之前为了引流,在自己的抖音号上放了三段从春晚剪下来的小品片段,连个转场都没加,半年后收到法院传票,赔了3万多——他当时还觉得,我又没卖票,凭什么找我?
别等收到传票才想起来补手续。
每次准备使用任何相声小品内容之前,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公开查询系统找到对应的著作权登记主体,发书面的授权申请,把所有沟通的邮件、聊天记录全部存在专门的加密云文件夹里,别只存在手机本地。
拿到授权之后,严格对着授权文件写的使用范围、时长、传播渠道来操作,比如授权的是只在公众号文章里用10秒,就绝对不能剪到1分钟,也不能同步发到视频号上,每次发布内容的时候,把授权文件的截图附在平台后台的内容审核栏里。
如果真的收到对方的侵权通知,第一时间把相关的内容全部下架,别等对方发律师函才动,把下架的时间截图、内容发布期间的后台流量数据全部存好,别在评论区跟对方吵架,所有沟通都走书面留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