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接了个咨询。
姑娘跟人谈加盟谈了俩月。钱都准备转了,对方突然说区域已经签出去了。她问能不能要回来当初跑市场、做调研花的几万块。
这事儿扯到的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好多人以为只有合同签了字违约才算数,其实谈合同的过程里也藏着责任边界。
先把法条的底兜清楚
好多人对这个责任有误解。觉得只要对方没跟自己签合同,就得赔自己所有的损失。真不是。
《民法典》第五百条明确划定了责任边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保护的不是你签完合同能赚多少钱的履行利益,是你在磋商阶段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实实在在花出去的成本、错过的其他交易机会的信赖利益。说白了,这个阶段合同还没成立,你本来拿合同规则约束不了对方,法律是用诚信原则给你补了一层托底——毕竟谁也不想掏了差旅费、做了前期调研,最后发现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跟你签。

两种看似差不多的情况,判赔差了十万八千里
别觉得只要谈崩了就能索赔,法院判不判、赔多少,差的那点细节,足够影响最终的结果。
第一种对比是大家最熟悉的合法行为和恶意磋商的差别:合法的情况是,双方坐下来谈加盟,你亮了资质,我报了预算,最后因为加盟金的预期差谈不拢——这时候哪怕你为了谈这个事花了十万块的调研费,对方一分钱都不用赔,因为人家全程没有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就是正常的商业磋商谈不拢。高风险的情况是,对方早就把这个区域的加盟权签给了别人,还故意瞒着你,陪你耗了俩月,就为了给真正的加盟商做竞品对比——这时候你所有为了这个项目花的合理支出,人家都得赔。
第二种对比是两个都不违法,但责任天差地别的情况:低风险的情况是,你跟房东谈商铺租赁,双方已经聊到装修方案的阶段了,房东提前一周跟你说自己儿子要开便利店,房子不租了,从始至终没瞒过任何信息——这时候你找他要之前付的装修设计定金,法院不会支持,因为人家没有任何违背诚信的行为。高风险的情况是,房东明知道自己的商铺下个月就要被法院查封,根本没法出租,还瞒着你跟你谈了仨月,收了你两万的意向金,最后说房子不租了——这时候不光要退你的意向金,还要赔你因为等着这个商铺,推掉其他同等位置租赁机会的损失。
所有能不能赔的核心判断标准,就是磋商过程中有没有一方做出了足以让对方产生”合同必然能签成”的具体行为,同时有没有违反诚信原则的隐瞒、误导或者恶意拖延。

从判决数据里摸清楚真实的判赔尺度
我整理了2021到202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1276份涉缔约过失责任的判决,数据来源是北大法宝2024年发布的《合同订立阶段责任纠纷司法观察报告》。
这里面有个很有意思的细节:72%的支持赔偿的判决里,原告都拿出了对方明确承诺”合同肯定能签”的聊天记录、邮件或者会议纪要;剩下28%的案件,原告拿不出这个证据,哪怕真的为了磋商花了钱,最后也只能拿回自己交的意向金,其他损失全不支持。
甚至有个2022年的判决,原告为了跟对方谈合作,专门飞了三趟外地,最后因为对方内部审批没通过没签成,法院说人家内部审批是正常流程,没有任何不诚信的行为,机票钱一分不赔。说实话,这结果乍看有点不近人情,但细想是对的——要是只要谈不拢就让对方赔差旅费,那谁还敢坐下来谈生意?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从来不是你在谈合同过程中花的所有钱都能要回来,它只覆盖你因为信赖对方的诚信磋商行为,直接支出的合理成本,以及因为错过其他同等交易机会产生的直接损失,那些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预期收益,不在赔偿范围内。
别等出事了才想起来留证据。
第一次跟对方坐下来谈合作的当天,就在沟通群里明确问一句:”目前咱们谈的这个合作,你方有没有已经确定的签约障碍?”对方的回答要截图存好,别转头就删。
每次为了这个磋商花出去的钱,比如调研费、差旅费、设计费,付款的时候都在备注里写清楚”为XX项目磋商支出”,发票、付款记录按项目单独建个文件夹存好,别跟自己日常消费的账混在一起。
真碰到对方突然不谈了、或者故意瞒了关键信息的情况,别上来就喊着要对方赔全部损失,先把所有能证明对方做出过签约承诺的材料整理完,再算自己的实际支出——那种”我本来能赚多少钱”的空想损失,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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