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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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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不是刑法的专属概念,民商事领域的紧急避险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条文核心表述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它保护的是正在面临现实危险的人身、财产法益,本质是法益冲突下的价值衡量——允许为了保护更大价值的法益,损害较小价值的第三方法益,前提是不能越界。

民法典紧急避险构成要件标注图
民法典紧急避险构成要件标注图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去年我看过两份完全相反的判决,太能说明问题了。

第一个场景,南方沿海台风天,市政排水管网堵塞,某路段积水倒灌进沿街小区,随时可能泡坏小区配电房导致整栋楼停电,物业当机立断拆开了路段旁边私人老板囤放建材的临时围挡,放水疏洪,造成十多捆建材被冲走。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紧急避险,物业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由负责管网维护的单位承担损失。

第二个场景,同样是台风天,某一楼商户为了不让雨水漫进自己店,私自拆了二楼商户搭建的挡水板,把水全部引去二楼,造成二楼商户装修全泡坏。法院认定不构成紧急避险,判决一楼商户全额赔偿。

说实话,很多人分不清两者的差别,核心就一个:是否为保护更大法益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前者保护的是整栋几百户居民的供电安全,损害的是价值几千块的建材,明显保大放小,措施也没越界;后者只想着保护自己一家的利益,故意损害他人更大的利益,从根源上就不符合要求。

近三年司法实践的实证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2—2024年度发布的民商事侵权案件统计数据,公开收录的1100余件以紧急避险作为抗辩理由的案件中,仅16.8%被法院认定完全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最终判决不承担责任。

剩下超过八成的案件里,六十 percent 都是因为某一个构成要件不满足,最终被判承担责任。最多的问题就是避险过当,其次就是险情本身是行为人自己引起的,还有的是根本不存在现实急迫的危险,是行为人自己臆想出来的“险情”。

2022-2024紧急避险司法认定占比柱状图
2022-2024紧急避险司法认定占比柱状图

不过话说回来,法院对构成要件的把握其实一直很稳定,从来没有模糊过,只要你真的是为了保护更大利益,又选了损害最小的方式,基本都能得到支持。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安排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安排
可落地的三阶风控安排

碰到突发险情,没人能停下来慢慢想,但留好后手永远没错。

碰到险情需要采取避险动作前,拿出手机拍摄险情全景、危险程度的原始画面,标注拍摄时间后上传个人加密云端相册留存,固定险情发生时的客观状态。

选择具体避险措施时,优先挑选对第三方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开口把你选这个方案的原因说出来,用手机自带录音功能完整记录,全程留痕。

避险完成后,三日内整理好避险过程的书面说明,提交给险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索要加盖公章的签收收据,放入个人档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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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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