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情势变更?先从法条说起
规则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具体是第五百三十三条,核心表述写得很清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个制度保护的不是哪一方的单独利益,是合同订立阶段的信赖利益,是平衡契约严守原则和实质公平——别让一方拿了订立时的旧规则,把另一方逼到没路走。

两个同类租赁案子,判决怎么差这么多?
都是疫情期间商圈底商租赁,都封控了小半年没法开门。第一个案子,合同里没提疫情封控的租金分担问题,租客封控结束就找房东谈减租,谈不拢起诉。法院最终按情势变更调整了租金,给租客减了三个半月的租金。
第二个案子,同一个商圈,类似租期,同样封控。但合同里清清楚楚写了“如遇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停业,乙方仍需全额支付租金”。租客还是起诉要求减租解除,法院直接驳回了请求。
说白了,所有裁量都绕不开那个核心,是否在缔约时已经对风险作出明确分配。你签合同的时候已经认了这个风险,出了事再反悔,法院不可能站你这边。要是你签的时候根本想不到会出这档子事,那才有得说。对吧?

从公开数据看法官的裁判尺度

2022—2024年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全部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的案件中,得到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支持的占比仅为27%。其中超过八成得到支持的案件,当事人都在起诉前主动向对方提出了协商请求。
说实话,很多人对这个制度有误解,觉得只要出事就能甩锅给情势变更,其实不是,法院对这个制度的适用卡得很严,毕竟不能随便破了契约严守的基本交易规则。
给交易各方的具体行动建议

签约前,把能想到的外部重大变化——比如政策调整、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工程影响,都写到合同的风险分担条款里,签字前单独给该条款拍照,和合同原件一起存入公司或者个人的合同档案。
履行中真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三个工作日内拟好书面协商函,写清楚变化情况和你要求变更的具体方案,通过EMS挂号信寄给对方,留好底单和物流签收记录,别只发微信口头说。
协商不成的,拿到对方明确拒绝的回复后15日内,整理好合同、协商函、变化发生的证明材料,提交给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别拖着耗着,超过合理期限再提,本身就不符合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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