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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法律层面的精准界定

紧急避险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原文核心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它保护的是遭遇危险时,更大优先级的合法法益。说白了,就是牺牲小的合法利益,保住更大的合法利益。

说实话,很多人对紧急避险的理解都错得离谱。哪有这么简单。

中国刑法紧急避险构成要件梳理表
中国刑法紧急避险构成要件梳理表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说两个近年的类型化案例,同一个起因,不同结果。

第一个,车主夜间在山路上开车,对面一辆货车失控占道冲过来,车主为了避免迎面相撞,猛打方向刮蹭了路边停靠的一辆空载越野车,只造成了对方车身凹陷,没有人员伤亡。法院最终认定车主构成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由引发危险的货车方承担。

第二个,同样是货车失控冲过来,另一个车主猛打方向之后,直接冲下路边民房的院子,把院子里停的一辆小轿车直接撞翻,还把院子围墙撞倒砸伤了院内避险的老人,导致老人重伤。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民事上也要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两个案子差在哪?核心区分变量就是实际损害是否超过避险必要限度。第一个案子里车主的避险行为只造成了较小的财产损失,换来了自己和对方货车司机两条人命,明显符合要求。第二个案子,车主本来可以选择刮蹭路边的空地护栏,却直接撞进了有人的院子,损害的法益已经大于要保护的法益,自然过线了。

紧急避险合法与违法案例对比图
紧急避险合法与违法案例对比图

裁判数据里的认定规律

裁判数据里的认定规律
裁判数据里的认定规律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3年度涉紧急避险刑事案件统计数据,所有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中,最终被认定为紧急避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占比仅为16.8%。剩下超八成的案件里,被告人之所以不被认定,基本都是不符合构成要件:要么危险不是正在发生的,要么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还有不少是根本不存在现实危险,属于假想避险。

不过话说回来,哪怕是民事案件里,紧急避险的认定门槛也不低,核心还是卡死那几个构成要件,一点都不能含糊。

遇到可能触发紧急避险的突发场景,事前决策阶段,第一时间打开手机自带的录屏功能,记录下当前危险的实际状态,录屏文件自动同步到iCloud或者百度云端留存,不要仅存储在本地手机。

事中采取避险动作时,优先选择损害范围最小的路径实施避险,若不得不损害他人财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拍摄下避险前的危险场景和自己选择的方案,留存影像凭证。

事后危险解除后,48小时内主动联系受损害一方,说明事发经过,把事发时的影像资料分享给对方,留存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不要直接离开失联。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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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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