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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规则的基本画像

这个问题归民商法调整,核心规则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原文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规则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市场交易中的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同时兼顾法人自身的财产权益。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法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本质是对内约束,只要没对外公示,就不能随便拿出来对抗外部人。

很多老板拍胸脯说我章程写死了,他越签的不算。没用。

相同越权,不同结果

我见过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转让公司核心资产,章程明确要求转让重大资产必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定代表人私下绕开股东会签了合同,买方是外部投资者,查过工商公示信息,没看到任何权限限制的公示内容。法院最后判这份合同有效。

第二个案子,同样是法定代表人越权转让资产,买方是公司的老股东,天天参与股东会,明明知道章程要求必须走股东会程序,还故意和法定代表人签合同绕开其他股东。法院最后判代表行为无效。

两类案子摆在这里,你一眼就能看到,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不知道越权,就是善意,行为有效;明知或应当知道越权,就是非善意,行为无效。就这么简单,也这么残酷。

民法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条款注解图
民法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条款注解图

裁判数据里的隐形逻辑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民商事代表权纠纷裁判观察报告》,统计了全国1147件生效终审案件,数据很有意思:72.1%的无效判决中,法人都拿出了实打实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权限限制;剩下27.9%的案件,法人都拿不出证据证明相对人非善意,全部被判越权行为有效。

说实话,大部分中小公司的章程权限限制,也就锁在公司保险柜里,工商不公示,签约不告知,相对人凭什么要知道?法人输官司,多半输在举证这一步。

不过话说回来,规则本身就是平衡,你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得尽到公示和告知的义务,不能光靠内部一张纸就把外部人都约束了。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裁判结果占比图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裁判结果占比图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

签约决策前,要求法定代表人就对应交易提供符合章程要求的权力机构决议文件,加盖公司公章后扫描存入公司加密云盘,同时打印纸质版存入公司工商档案册留存。

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半年由公司法务拉取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台账,和内部权限备案表逐一核对,核对结果由法务负责人签字后存入公司档案。

发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对人发送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异议函,通过EMS特快专递寄送,留存快递底单和函件副本。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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