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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紧急避险的法律精准定位

紧急避险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核心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它属于刑法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保护法益覆盖公共利益、人身、财产等各类合法权益,核心逻辑是法益衡量——当两个合法法益无法同时保全时,允许牺牲较小法益保全更大法益,这和正当防卫正对不正的结构完全不同。

中国刑法紧急避险构成要件条文说明图
中国刑法紧急避险构成要件条文说明图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边界

我看过两个对比极强的脱敏案例。一个是南方某地脱栓疯牛冲闯集市,摊贩为躲避撞击,把路边车主停放的电动车推到疯牛行进路线阻挡,电动车最终损毁,法院认定摊贩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另一个是北方一名司机,为了躲避自己强行超车引发的对向碰撞,猛打方向盘冲进路边商铺,造成一死两伤,庭审主张紧急避险,法院直接驳回,最终认定交通肇事罪,承担全部责任。

说实话,不少人看完都觉得惊讶,怎么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区分其实非常清晰,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是:危险是否具有现实性,且并非由避险人本人主动引发。第一个案例的危险是客观突发的,摊贩没有任何过错;第二个案例的危险本身就是司机违规制造的,他不能把自己造的孽转嫁给无辜路人,本质上这就是底线。

紧急避险合法与违法裁判结果对比图
紧急避险合法与违法裁判结果对比图

2020-2023年度裁判数据观察

2020-2023年度裁判数据观察
2020-2023年度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0—2023年度涉紧急避险抗辩刑事案件统计,所有被告人以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辩护的案件中,仅有11.7%最终被法院认定符合全部构成要件,得到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结果。

不被认定的案件里,超过六成卡在了”不得已”这个要件上。很多人潜意识里觉得,只要我遇到危险,不管有没有别的选择,都可以随便避险。不对。立法要求必须是”不得已”,意思就是你已经没有任何其他损害更小的回避方法了,才能动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这点真的很多人不知道。还有近两成的案件,是因为超过必要限度,本来躲一下就能解决,结果把人打死了,那显然过界了。

不过话说回来,法院认定的尺度其实一直很稳定,只要真的符合条件,不会故意卡着不认定。

实操层面的具体风控动作

实操层面的具体风控动作
实操层面的具体风控动作

普通人遇到危险很容易乱操作,本来是避险反而成了违法,给大家三个落地的动作,覆盖不同阶段:

事前,日常提前把属地110、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求助电话存到手机通讯录置顶位置,遇到危险前兆第一时间拨打求助,把通话记录截图存到手机加密相册留存。

事中,危险正在发生时,只要条件允许,第一时间按手机锁屏快捷键触发紧急录制,把现场危险情况完整录下,自动同步到个人云端相册,不要删改原文件。

事后,避险行为完成后,48小时内主动到属地公安机关说明完整过程,做完询问笔录签字后,索要一份自己签字的笔录复印件,自行保管。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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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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