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接了个读者咨询,装修签合同的时候没细看,最后一行小字写着「发生争议提交XX区仲裁委仲裁」,装出问题了他直接去法院起诉,结果对方拿仲裁协议提异议,他慌得不行,问我是不是真的不能去法院打官司了。
其实哪有那么绝对。很多仲裁协议本身,就是可以被认定无效的。
为什么你得懂仲裁协议无效认定情形?
不管你是租门面、找工作,还是买二手房子,只要签正式合同,十有八九都会有争议解决这一块。要么写去法院起诉,要么写去仲裁委仲裁。
大部分人签合同,谁会翻到那一页逐字看啊。不都是甲方给了你合同,你翻到最后页签名,完事。
真出事儿了才发现,对方拿着条款说,咱们约好仲裁了,法院管不了。这时候你才要急着搞明白:这个约定,到底算不算数?能不能被认定成无效?
它真不是只有律师才用得上的专业名词,是普通人哪天碰到合同纠纷,就能救你一把的知识点。

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仲裁协议无效?说大白话就是这几种
先给你掰明白,啥叫仲裁协议无效认定?说白了,就是你们俩当初说好出事去仲裁的这个约定,法律不认,作不算数,该去法院告还是可以去法院告。
根据法律规定,实打实能认定无效的,也就这么几种常见情况:
第一种,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比如说你合同里写「发生争议交由本市房产争议仲裁中心解决」,现实中根本就没这个机构,那这个约定自然无效。还有那种抄模板抄错了,把仲裁委名字写错了,错得太离谱找不到对应的机构,也会被认定无效。
第二种,一方是被逼着签的仲裁协议。比如说你不给我签这个仲裁条款,我就不给你结货款,我就不给你交房,硬逼着你摁手印签字,这种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也不认。
第三种,约定仲裁的事儿,仲裁本来就管不了。仲裁不管啥?像离婚、继承这种跟身份有关系的事儿,还有行政机关罚你了你不服的,这些都不能约定仲裁,约定了也无效。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模板乱改的,随便写写就出了错,到头来本来好好的约定,直接变成无效。

别踩坑:两个最常见的认知误区
我碰到最多人问错的,就是两个问题,今天给你掰直了。
第一个误区:「只要没写具体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就一定无效」。不对啊。比如你合同写「发生争议提交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刚好本市就只有一个商事仲裁委,那就能确定是哪一家,这种就不会认定无效。只有你既没说名字,又确定不了到底找哪家,双方也谈不拢,才会被认定无效。
第二个误区:「合同整体无效了,里面的仲裁条款也跟着无效」。这是错得最离谱的一个。仲裁条款是独立于合同的,哪怕你整个买卖房子的合同因为违法被认定无效,里面的仲裁条款该有效还是有效,不会跟着合同无效走。这个点很多人搞错,一定要记牢。
真碰到这种事儿,你按这三步来

我不说那些虚的,给你三个实打实能操作的步骤:
第一步,先把你的合同找出来,把仲裁那一条单独拎出来,对着上面说的几种无效情形一一核对,拿不准的话,直接去你家附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那里有免费的值班律师,可以帮你把把关,一分钱不用花。
第二步,如果对方已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了,你一定要记住,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或者仲裁委提出异议,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过了这个时间你再提,就算真的无效,法律也不会支持你了。
第三步,如果法院或者仲裁委真的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接下来你就可以正常去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利就行了,不用再纠结仲裁的事儿。
不过话说回来,签合同的时候多花半分钟,瞟一眼争议解决那一行,比啥都强。对吧?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