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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吵架撒泼,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

十多年前我刚在基层法庭帮忙的时候,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城东菜市场卖肉的王大锤,跟卖青菜的李婶抢同一个摊位,吵到最后红了眼,上去一脚把李婶的青菜筐掀翻,半筐青菜踩得稀烂。本来俩人都谈好了,王大锤赔两百块钱了事,结果李婶那个读大学的儿子回来,一口咬定王大锤这是寻衅滋事,非要闹去派出所立案。

古代没这个名,换汤不换药就是管无赖

其实寻衅滋事这个说法,满打满算也才不到三十年。以前没这个词。古代官府管这种没事找事、欺负街坊的混不吝,叫棍徒扰害。大清律里写的明明白白,但凡那种不干活,天天在集市码头讹诈小贩的,抓住了先打八十大棍,闹得大的直接发配三千里。
清末县衙审理棍徒扰害案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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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候改了个名,归到妨害公共秩序里头,本质还是收拾那些到处晃悠找事的混混。解放后咱们79刑法弄了个流氓罪,这个大家伙估计都听过,那才是真·口袋罪,什么都往里面装。年轻人跳个贴面舞,男女搞对象在公园牵手搂抱,都能给你定个流氓罪,太冤了。后来97年改刑法,直接把流氓罪拆了,拆出来四个新罪名,寻衅滋事就是其中一个。

为啥大家总说它是口袋罪?根子在这

说实话,立法的时候本来是想收拾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混混,结果写出来的四种情形太宽泛了。什么叫“随意殴打他人”?什么叫“情节恶劣”?不同的人理解真不一样。我见过醉汉在路边撒尿,被人说寻衅滋事。也见过农民工帮老板讨薪,堵了工地大门,定成寻衅滋事。太扯了。
基层法院寻衅滋事案件群众调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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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说回来,这些年其实也在改,越来越严,不是什么破事都能往里面塞了。核心其实没变:你得是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才沾得上边。真要是俩人有矛盾,对骂两句,哪怕打了一拳,只要没闹得满城风雨,一般也定不上这个。怕就怕你本来有理,结果闹过了头,把有理变成没理。就说开头那个王大锤,最后也没定成寻衅滋事,就是个普通的邻里纠纷,赔了钱了事。李婶儿子那是半瓶子醋晃荡,瞎吓唬人。

老法官的避坑土办法,记不住就抄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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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十来年,见过太多把自己作进去的,给你们划几条红线,都是实打实的教训: 1. 别在火车站、商场、景区这种人多的地方砸东西撒泼。哪怕你有理,闹得大家都走不了,直接就够得上起哄闹事。 2. 网上吵架别追着人家骂,别挂人家个人信息挂好几个月。三次以上就算“多次”,真能定。 3. 要债要讲理,别堵人家店门口拉横幅蹲半个月,别喊一堆人去堵门。那不是要债,那是找事。 4. 喝多了管住手,别逮着什么砸什么,哪怕没砸到人,砸了人家店里的玻璃,都可能够得上。 其实说白了,寻衅滋事本来就是管坏人的,不是管普通老百姓吵架的。但你自己得有谱,情绪上来的时候,退一步,别往枪口上撞。真闹起来,吃亏的还是你自己。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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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好好的吵架撒泼,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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