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是我去年接咨询碰到的独立设计师。
他接了本地连锁奶茶店的品牌升级单,包设计全套VI,还签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对方老板签合同的时候特意加了一句,所有争议都提交本地仲裁委解决。张凯那时候只听说仲裁快,没多想就签了字。
结果对方尾款拖了大半年不给,还反过来抢注了他设计的logo商标,张凯凑了材料跑到仲裁委立案。
对方转头就向法院申请,认定这份仲裁协议无效。
张凯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我签字画押的东西,怎么说无效就无效了?
签了字的仲裁条款,怎么就说没效了?
说实话,很多做知识产权交易的朋友,都吃过这个亏。
合同里随手加的仲裁条款,真到出事才发现,早就踩了仲裁协议无效认定情形的坑。

法官判断仲裁协议有没有效,说穿了核心就一件事:你俩到底有没有真心实意想把争议交给仲裁解决。
就像两个人合伙拼单买奶茶,你要全糖我要无糖,达不成一致,这个单根本拼不成。对吧?
没有共同的真实意思,写再多字也没用。
普通人踩得最多的三个认知误区
第一个误区,口头说好的仲裁也算数。
我前两个月接待过做短视频的李姐,她跟一个MCN谈分成,口头约好了出事找仲裁解决,没写进合同。
真闹掰了她跑去仲裁,人家不立案,她还跟我喊:”我跟他当时都亲口答应了啊!怎么就不算数?”
没用哦。著作权相关的仲裁协议,法律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的,百分百会被认定无效。
第二个误区,选了仲裁委就万事大吉,选两个也没关系。
做图文自媒体的王浩就犯过这个错,他跟平台的合作协议里写”争议由北京或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
他当时还跟我说,我留了两个选择,多灵活。结果真出事,他要去上海,对方要去北京,谁都不让步。
最后法院认定,仲裁机构不明确,这份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个误区,主合同无效了,仲裁条款肯定跟着无效。
做版权贸易的赵萌找过我,她之前签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因为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整体无效。
她一口咬定,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都没了,仲裁条款肯定也无效,直接跑去法院起诉。
结果对方拿出仲裁条款,说仲裁条款是独立的,就算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还是有效。
赵萌原来的认知完全反过来了——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反倒是主合同有效,仲裁条款可能因为自己的问题被认定无效。

法官裁量的核心逻辑是什么?

我上个月刚拿到一份裁定,是陈默告MCN的那个案子。
合同里写的是”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双方各执一词,一个要去法院一个要去仲裁。
法官在裁定里写的那段话,我现在还记得特别清楚:”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本质是没有形成稳定的共同仲裁意思表示,不符合仲裁制度的自愿性核心要求,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说白了,法官不会硬帮你凑一个合意出来。你当初签合同的时候都没说清楚,凭什么要法官帮你擦屁股?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同时约了仲裁和诉讼的都无效。如果一方去仲裁,另一方没在规定时间提异议,那还是能继续仲裁的。
这个例外很多人不知道,别记错了。
第一,仲裁委的名字,一个字都不能错。
比如”深圳国际仲裁院”不能写成”深圳市国际仲裁院”,多一个市字,就可能被认定为机构不明确。刘亮上次就吃过这个亏,别学他。
第二,绝对不要同时选仲裁和诉讼。
选了仲裁就别写法院管辖,选了法院就别提仲裁,别想着两头占好处。最后两头都落不着。
第三,对方拿给你格式合同,碰到仲裁条款别直接跳过。
停下来看十秒钟,确认清楚仲裁机构是哪个,有没有歧义,别闭着眼签字。孙晓晓之前就是懒得看,最后吃了十几万的亏。
签字前的十秒钟,能帮你省下后面大半年的折腾。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