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的精准界定

紧急避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核心原文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它归属于刑法的违法阻却事由,保护的是正在遭受紧迫危险的合法人身、财产法益。
说实话,这个边界真的比大多数人想的要窄得多!搞不对就是故意侵权,甚至是犯罪。
同场景不同判决的核心差异
之前接过一个咨询,当事人下雨天骑车,路边大树被狂风刮得已经摇摇欲坠,树干眼看着就要往他身上砸,他慌忙拐向旁边的非机动车道,蹭倒了一个逆行的电动车车主。
这个案子最后法院认定他成立紧急避险,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个几乎差不多场景的案子,发生在2023年浙江。一个人夜里走路,听到身后有人大喊抓小偷,他以为自己被误当成小偷要被围打,转头就狂奔,撞翻了路边的夜宵摊,造成摊主八千多块的损失。法院最终没有认定紧急避险,判他全额赔偿。

两者对比下来,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危险是否现实存在正在发生。第一个案子里,树干倾斜即将砸人是实实在在正在发生的危险,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核心要求;第二个案子里,所谓的“危险”只是当事人自己脑补出来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自然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不过话说回来,就算危险真的存在,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行,这也是构成要件里必不可少的一块,本质就是要求损害的法益必须小于保护的法益。
公开裁判数据里的认定规律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2—2024年度紧急避险司法案例统计,在全部142份有效判决中,最终认定成立紧急避险的仅占31%,剩下接近七成都是不成立,其中超过六成的不认定理由,都是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要么是危险不真实,要么就是超过必要限度。

这个数据其实挺能说明问题,立法给紧急避险开了免责的口子,但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卡得非常严,不会轻易开绿灯,毕竟它本质上是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法益来保护更大的法益,如果放宽认定标准,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滥用,反而会侵害大量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遇到可能符合紧急避险的场景,事发第一时间掏出手机录制1分钟以上的现场危险环境视频,录制完成后保存在手机本地相册,不得删除,保留期限不短于纠纷处理完毕后6个月。
避险行为完成后,1小时内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说明现场情况,索要并保存好报警的电子回执,截图上传至个人云端相册留存。
如果因避险行为被起诉或索赔,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就把现场音视频、报警回执等证据一并提交给法院,不要留在开庭环节再提交。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