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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撤销法定事由——基于近年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法律层面的精准界定

法律层面的精准界定
法律层面的精准界定

监护权撤销法定事由归属于民法范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核心保护的是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天然拥有控制、管理的优势地位,两者的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被监护人大多没有能力自主维权,所以法律才专门设置了撤销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核心表述十分清晰:监护人有三类行为之一的,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说实话,很多人看到这里会觉得法条写的太模糊。什么叫“严重”?什么叫“危困”?

没错。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也是我们今天要聊的核心。

两种情景的裁判差异

之前和同行聊过两个同地域的相邻案例,裁判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案子,母亲因为上初中的儿子多次偷拿家里钱买游戏装备,气极了打了两个耳光,把胳膊打出了淤青,学校发现后报给妇联,妇联申请撤销监护权。第二个案子,父亲离婚后带着女儿生活,长期不出去工作,天天在家喝酒,动不动就辱骂女儿,强迫女儿辍学到餐馆打工养他,这种状态已经持续两年多,居委会申请撤销。

第一个案子,法院驳回了申请。第二个案子,法院支持了撤销申请。

两者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造成被监护人处于实质危困状态。第一个案子里,母亲日常对孩子照顾周到,只是一时情绪失控动手,没有造成长期的身心伤害,孩子也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开母亲,根本够不上实质危困。第二个案子,女儿的受教育权被剥夺,长期遭受精神虐待,基本生存都要看父亲脸色,当然符合法定撤销事由。

监护权撤销案件民事庭审现场
监护权撤销案件民事庭审现场

很多人觉得法律不近人情,动不动就要拆散家庭,其实真不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子的时候,永远把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放在第一位,能不撤就不撤,只有突破了底线才会出手。不过话说回来,这个底线,很多监护人根本没当回事。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倾向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监护权撤销案例统计显示,全部117份生效判决中,最终支持撤销监护权的有68份,其中63份判决的核心事由都指向“被监护人处于实质危困状态”,占比超过九成。仅有2份是因为轻微过错撤销,而且都满足监护人主动放弃监护的前提。

2022-2024监护权撤销事由占比统计图
2022-2024监护权撤销事由占比统计图

这个数据其实很能说明问题,立法的初衷从来不是为了惩罚监护人,而是为了给陷入困境的被监护人托底。哪怕监护人有过错,只要没有突破底线,法院都不会轻易变动既有的监护关系,毕竟稳定的成长环境对孩子来说太重要了。

针对监护人的风险防控,三个具体动作,分别对应不同阶段:

如果你通过协议或者指定获得监护权,事前要做这个动作:签字确认监护关系前,拍摄自己近三个月的银行流水、居住环境照片,上传到个人云端加密相册,留存至监护关系终止后三年。

监护关系存续期间,事中要做这个动作:每个季度带被监护人完成一次全身体检,将纸质体检报告扫描后存入专门的监护档案袋,若被监护人因意外出现外伤,当天在手机备忘录如实记录受伤原因,保留原始记录不删除修改。

如果已经出现监护争议的苗头,事后要做这个动作:接到居委会、妇联等部门的监护不当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索要加盖公章的告知回执,放入监护档案袋留存。

这些动作看起来琐碎,真到了有争议的时候,就是你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的最有力证据。很多时候,不是你没做好,是你拿不出证据,对吧?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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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监护权撤销法定事由——基于近年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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